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供合发〔2021〕14号)和《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社是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市供销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市供销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供销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四条 社有资产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 市供销社应当切实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七条 市供销社应当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