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0-09-04 来源: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浙财税政〔2020〕6号

 

政策要点:

为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浙江省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出租国有房产的纳税人,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相应免征2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对象: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

自2020-01-01起至2020-12-31

 

责任部门: 浙江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政处

联系电话: 0571-87056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