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理事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一届调整为五年,原先任期三年的副主席、理事的任期也调整为五年,费用不再另行交纳。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浙商经济发展中心
二O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