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2024-04-03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4〕21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加快推进“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全力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85号)有关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现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43号),已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专项资金148480万元,本次下达63520万元,合计下达212000万元。同时,个别地区因2021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收回有关资金709万元进行重新分配。相应追加(减)有关市、县(市)2024年度“2150517产业发展”支出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1。


二、此次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聚焦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工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重点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首台套产品奖励与保险补偿、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先导区培育,以及省级医药储备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信领域重点工作,具体按照业务指导文件的要求安排使用,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依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浙经信投资〔2023〕182号)、《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27号)、《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32号)规定执行;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45号)规定执行;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依据《“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试行)》(浙经信产业〔2023〕255号)规定和有关通知要求执行;未来产业(人工智能)先导区依据《关于公布未来产业(人工智能)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4〕60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各地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落实“8+4”经济政策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优化申报条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尽快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支持对象及金额已明确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首台(套)产品奖励与保险补偿、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艺美术人才奖励等领域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自接到本通知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其他按竞争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应自接到本通知30日内明确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2024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拨付。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根据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或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2.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表

     3.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市      县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建〔2024〕21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