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2024-03-08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4〕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现将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50000万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39号)已提前下达资金35000万元,本次下达15000万元。同时,个别县因第三批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激励考核不合格,收回有关资金372.1万元进行重新分配。相应追加(追减)有关市、县(市)2024年“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1。


二、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法等分配方式。其中: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25772.1万元,主要依据各地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重点“小巨人”)等5类企业2023年新增数量以及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诊断咨询和对标提升服务10000万元,主要依据各地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他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14600万元,主要依据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竞争性分配结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考核情况,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等进行分配。


(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资金由各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投资补助、研发补助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重点“小巨人”)等5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与技术成果产业化、协作配套创新、创新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尤其对2023年新增5类企业和属于工业“六基”领域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13个行业加大支持引导。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诊断咨询和对标提升服务资金由各地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诊断咨询和对标提升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4〕42号)有关要求使用。

(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的奖励,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6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6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备案众创空间202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69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十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十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71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八届“创客中国”浙江赛区暨“浙江好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3〕233号)等文件予以落实。

(四)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资金,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园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4〕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专项支持有关县(市、区)开展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试点。


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应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统一制定,不得简单地按照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切割使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优化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尽快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对于支持对象及金额已明确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大赛等项目资金,原则上应自收到本文件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其他按因素法、竞争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需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关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并督促经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2.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表

      3.202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市县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建〔2024〕17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