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2024-02-05 来源: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索引号: 000014349/2023-79219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3〕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财政体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以“保基本、强激励、促均衡”为目标,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全面提升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坚持全面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坚持稳中求进、全面规范、激励相容的原则。增强财政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进一步理顺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着力形成更加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增强财政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二)明晰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省与市县按照财政事权划分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明确划分共同财政事权的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结合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三)建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动态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财力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三、理顺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关系

(一)规范收入划分。考虑税基流动性、区域分布、年度变化情况,保持现行省与市、县(市)收入划分范围总体稳定,金融、电力供应、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仍主要作为省级收入。2023年起,适当调整金融业增值税收入分享办法,省与市、县(市)统一按“六四”比例分享,即60%部分为省级收入、40%部分为市县级收入,分别入库。

(二)保持省级调控能力。综合考虑省级支出责任、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压力等因素,市、县(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省与市、县(市)按“二八”比例分成,即省级得20%、市县级得80%。

(三)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探索建立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省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适时调整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一)健全转移支付体系。厘清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发挥其在均衡财力配置、履行政府职责、引导干事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财政统筹能力。

(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优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合理选择因素,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范程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三)加强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财政支出压力等动态调整各市、县(市)转移支付类别档次,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和精准度。具体完善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优化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一)建立“三保”托底提低补助政策。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的原则,建立健全县级财力保障长效机制,在县(市)切实履行“三保”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对“三保”保障存在缺口的县(市),省财政当年给予一次性托底补助;对“三保”保障能力较弱的县(市),省财政当年给予一次性提低补助。设区市应参照省级做法,对保基本能力较弱的市辖区,建立托底和提低补助政策。

(二)完善产业结构优化激励转移支付政策。为引导市、县(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给各市、县(市)。

(三)优化区域统筹发展激励政策。

1.设区市区域统筹发展转移支付政策。根据设区市所辖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一定比例,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设区市奖补,其中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台州市等7个设区市的比例为10%,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3个设区市的比例为15%。奖补资金必须用于所辖县(市)统筹发展。

2.市域统筹协调发展财政激励政策。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对杭州市等10个设区市在确保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区)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市域统筹协调发展财政激励政策,省财政激励资金分别与设区市推动市域统筹发展和保障区级均衡发展情况挂钩。市域统筹发展激励,根据设区市以自有财力对所辖县(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补助占全省总额的比重分配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以各设区市自有财力对所辖县(市)补助为上限。区级均衡发展激励,根据区级财力保障能力改善和财力均衡度变化情况分配激励资金,权重分别为50%、50%。为进一步提升市级统筹协调能力,资金分配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提出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激励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

(四)建立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财政激励政策。激励政策与山区海岛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紧密挂钩,根据其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目标实现度和增速情况,省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激励资金;根据其财政收入质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情况,省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或予以扣罚。

(五)建立山区海岛县人口集聚财政激励政策。根据山区海岛县县城及中心镇人口集聚提升程度和人口布局优化程度等因素测算分配激励资金,引导人口集聚,优化人口布局,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山区海岛县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提升山区海岛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七)完善收入激励转移支付政策。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民生改善、守住“三保”底线等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收入激励转移支付政策。根据转移支付分类分档体系,省激励转移支付依据市、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率、增收额等因素分配。


六、进一步规范市县财政管理

(一)规范市县财政体制管理。各地要理顺政府间收入关系,合理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同一税费收入在设区市与所辖区、县(市、区)与乡镇(街道)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应逐步统一。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各级政府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财政体制调整应由同级政府正式发文实施。设区市财政部门制定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在报同级政府前要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二)强化基层财政保障。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县级“三保”工作机制,坚持“三保”在预算编制和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加强“三保”支出库款保障和运行监控,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根据基层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适时完善分担机制,缓解退税压力。建立健全与乡镇履行职能相适应的财政保障体制,结合县域内各乡镇发展实际,分类制定县乡财政体制,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落实对开发区的管理主体责任,统筹保障其涉及“三保”相关支出。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完善专项债券管理,规范专项债券使用,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五)严肃财经纪律。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结合实际,有序推进改革,切实发挥好财政体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此次体制调整不涉及宁波市及其所辖县(市、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3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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