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1)和《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2)要求,现就做好工业母机企业申请纳入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务必于2023年10月10日前,根据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附件3)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完成申请材料提交,提交后按要求生成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备齐申请佐证材料、签署的承诺书等材料。
二、各地经信局根据申请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产品指标的先进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并于10月16日前将当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报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对经申请纳入清单管理的企业,今后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等事项,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文件要求执行。
省经信厅装备处联系人:王骏骋,0571-87052714;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联系人:金芝琴,0571-88229695。
收件邮箱:18512179587@163.com。
收件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107办公室。
附件:1. 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2.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