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08-16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10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今年信息消费重点工作计划, 围绕“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大方向,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创新信息消费场景,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是指上一年度平均月活用户数量不低于1亿,且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连接消费者和生活服务行业,为公众在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数字化、便利化信息消费服务、具有促进消费作用的互联网行业大平台。

(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用智能感知设施、5G+XR、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内具有一定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生活空间赋能升级,满足消费者数字化体验及服务需求的消费载体,应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专业运营能力和持续投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体验商圈、信息消费体验街区和信息消费体验店等,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工作组织

(一)请各市、区(县)做好本地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与推荐排序工作,推选出具有代表性、有示范意见的项目,指导申报单位于9月5日前在线登录“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https://www.xinxixiaofei.com/sfxm)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项目不作推荐数量要求,力争做到可报尽报。“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各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杭州、宁波、湖州、温州)可额外推荐2个。

(三)请各市经信局于2023年9月5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2份和正式推荐排序函1份报送省经信厅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处。 所有申报项目将同步入选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平台),入编浙江省新型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广目录,统一组织开展宣传推广,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联系方式

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政府八号楼703室),联系人:祝健0571-87056456   


附件:1.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

           2.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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