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就开展第二批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激励综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纳入第二批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省级财政专项激励的县(市、区,以下简称“激励县”)。
二、考评内容
主要考核激励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工作举措和成效(35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15分)等三个方面情况,总分为100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取数统一截止时间为2021年底。
三、考评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激励县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对照考评评分表完成逐项自查自评,并就2020-2021年两年工作形成综合考评自评报告,由经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连同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1)、自评表(见附件2)、小微企业园汇总表(见附件3)、资金使用明细表(见附件4)、相关清单及佐证材料等,经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经信厅(纸质版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版)。有关注意事项见附件5。
(二)组织考评。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报告、自评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评估(如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及打分,提出考评建议结果。
(三)综合审定。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结合专家考评建议结果和日常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最终考评结果。
四、考评结果应用
(一)考评结果分为优秀(不低于85分)、良好(不低于75分)、合格(不低于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二)考评结果与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奖罚挂钩。对考评优秀的进行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视情扣减或收回全部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扣减或收回的资金可用于对考评优秀县(市、区)的奖励。
(三)对考评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等情况的,视情扣减或收回全部财政激励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法纪进行处理。
请各有关县(市、区)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总结自评和材料报送工作。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抓紧落实整改。
联系方式:省经信厅企业服务处(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310007),电话:0571-87057797;省财政厅经建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310006),电话:0571-87058476。
附件:
1.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 财政专项激励综合考评自评报告 (提纲).wps
5.注意事项.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