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的通知2022-02-23 来源: 省经信厅

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我省《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浙财企〔2014〕31号)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申报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范围。依据浙财企〔2014〕31号文件规定,我省在2019-2021年通过国家验收、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省、市、县(市、区)地方支持资金。

(二)支持比例。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最高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30%予以支持。地方支持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地方支持资金标准减按三分之一,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配套资金时,应提供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及合同书复印件、预算书、国家拨付经费银行到款凭证、项目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和项目结题审计报告。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两部门会审盖章后,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会审盖章,由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省级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直接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厅审核通过后,下达地方支持资金文件。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文件要求,核拨各级财政支持资金。


三、申报截止时间

请于3月4日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封面一式两份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留存份数自行规定,资金申请表还需报送电子版。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经信厅数字经济处 姚春彬,电话:0571-8705691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静芳,电话:0571-87058476。


附件: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地方支持资金申请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