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产业基金(经信类)项目投资运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产业基金(经信类)项目
投资运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方案,适用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起设立的省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以下简称“政策性项目”)的运作管理。
一、政策目标
政策性项目的发起设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总体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动实施一批事关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产业链补链强链关键项目和重大非定向基金项目等。以重大项目增量的牵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确保工业投资持续稳定增长,为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动产业基金安全、高效、合规运作,努力实现政策引导目标。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二)省经信厅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省产业基金(经信类)项目投资运作方案;提出年度投资运作计划;组建省产业基金(经信类)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委”),并制定《浙江省产业基金(经信类)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议事规则》;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开展前期调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项目投资方案,提出立项建议;负责按照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对政策性项目立项、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对基金管理公司投后管理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按职能进行分类处置。
(三)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
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与国家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基金设立浙江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
(四)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负责协同省经信厅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负责根据省经信厅要求对政策性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实披露项目投资风险;负责拟定政策性项目投资协议主要条款,落实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对省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主要投资对象
围绕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四梁八柱”,重点聚焦“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省产业基金(经信类)主要投资对象为:
(一)重大招引项目。世界500强、知名跨国企业、大型央企、上市企业等来浙投资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项目。
(二)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以及汽车、绿色石化、现代纺织、智能家居等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重大制造业项目。
(三)产业链补链强链关键项目。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重大投资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绿色低碳产业重大项目。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领域重大绿色低碳项目和节能减碳改造重大项目。
(五)重大非定向基金项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或为培育壮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而组建的非定向基金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四、投资方式和要求
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模式,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
(一)直接投资
省产业基金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等方式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主要以省内特定重大项目为投资标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山区26县不低于14亿元。
2.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
3.省产业基金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定向基金
省产业基金通过与国家产业基金、市县政府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合作,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省内特定重大项目或企业为投资标的。定向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投资标的所在地市县政府牵头发起设立。
2.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山区26县不低于14亿元。
3.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出资比例不超过20%,不高于市、县两级政府产业基金及国资公司合计出资额,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30%。
(三)非定向基金
为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以私募方式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非特定对象为投资标的。非定向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
2.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出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出资方。
3.非定向基金在浙江省内投资比例不低于省产业基金出资额的3倍。
4.非定向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占股比例不超过该企业的20%,且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
5.管理机构在提交非定向基金组建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其它要求
1.项目实施地或子基金注册地在浙江省内,不支持基础设施、房地产、商贸旅游、产业平台、园区改造等项目。
2.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优先支持省市县长工程项目、招大引强重点项目。
3.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国家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4.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投决委审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5.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实缴金额的2%/年。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含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金募集等有关事项,本办法不作单独规定的,参照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不受上述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五、工作程序
(一)项目征集、入库
省经信厅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对各方推荐的项目,由省经信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对接和服务指导,符合基本条件的,经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行文上报后纳入动态储备项目库。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动态储备项目库的项目,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按推荐立项、培育提升、退库等分类处理。
(二)项目立项
拟立项项目的投资方案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总规模、资金组成、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政策目标、收益分配、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省经信厅会同基金管理公司指导项目单位完善拟立项项目投资方案。
拟立项项目的投资方案应由市、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报省经信厅,经省经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进行立项决策。立项决策结果包括同意立项、完善方案后再次立项审议、不同意立项等。同意立项的项目,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需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项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的非定向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行文报省经信厅,按上述程序进行立项决策。
(三)尽职调查
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立项的项目,省经信厅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报送省经信厅。尽职调查报告要如实披露投资风险,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
(四)投资决策
对拟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向省经信厅报送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协议主要条款等材料后,投决委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报省经信厅主要领导同意后,适时组织召开投决委会议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结果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需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项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五)协议签署
经审定或审批通过的项目,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或省金融控股公司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经信厅形成批复文件交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方案、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
(六)投后管理
项目协议签署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做好投后管理工作,跟进项目建设情况。如发生省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基金存续期延长、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等核心要素变更或重大风险事项,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省经信厅报告,并按省经信厅批复意见进行处理。
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项目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技术、市场等原因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的、企业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
六、投资退出
(一)退出方式
省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退出程序
1.项目达到协议或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方式实施退出后向省经信厅报备。
2.项目未达到协议或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或其他情形下需要提前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项目退出建议,报省经信厅审核,经投决委决策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省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政策导向的。
5.直投项目发生重大风险的。
6.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三)考核验收
项目退出时,涉及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由省经信厅会同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成考核小组,聘请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
(四)让利机制
为激励项目方尽早达成政策目标,实现投资目的,省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考核评价情况予以相应让利。
1.让利条件。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完成协议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2.让利方式。在相关让利机制出台前,省产业基金可根据不同对象制订差异化的让利方案。
3.让利对象。省产业基金可将部分收益让归项目实施方、子基金管理人、其它股东或出资人享有。
4.省产业基金实施让利的,原则上应事先在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对无法事先约定或原有约定发生变化的,需报投决委审议决定。涉及资产评估、招拍挂等有关要求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规定
(一)尽职免责机制
对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立项和决策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具体按照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后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省经信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攻关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项目如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或取得重大成果,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厅报告。
(三)违约责任承担
省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协议约定不明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违约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
八、附则
1.政策性项目包括战略类项目和技术类项目。
2.子基金包括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
3.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按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本方案报经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的省领导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