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2021-11-05 来源: 省经信厅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组织管理,推进项目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实施绩效,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按照全面实施绩效预算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是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具体由项目计划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有关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实施。

(一)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领域、支持数量、绩效目标等,制订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和项目计划。省经信厅牵头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计划遴选、绩效目标审核,商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做好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遴选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推进项目计划顺利实施,促进绩效目标达成。

(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及时下达资金,分解市、县(市、区)资金绩效目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协调经信部门完善绩效管理措施,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要按照申报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及时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报告。


二、加快资金执行效率

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区域+项目清单”(目前主要指除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领域以外的项目)或“因素法+项目清单”(目前主要指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领域项目)分配下达,具体分配方式参照年度公布文件。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发布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及时拨付省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区域+项目清单”由省经信厅按照竞争性遴选程序,组织专家对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清单进行评审论证,按照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计划实施清单的项目数量、技术水平、投资金额及带动示范作用等因素,测算确定入围市县的支持金额。

(二)按“区域+项目清单”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需用于支持清单内的项目实施,具体数额和比例由各地按要求自主决定。项目清单确需调整的,需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三)“因素法+项目清单”由省经信厅按照一定标准组织申报,经专家论证后形成省级重点项目库,省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清单作为省级扶持资金的分配依据,综合考量各地相关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市、区)。入库的项目必须是市、县(市、区)真实储备、近期可实现有效投资的重点项目。

(四)按“因素法+项目清单”下达市、县(市、区)的省级专项资金,将同时明确省级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各地根据省级明确的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组织企业(单位)申报省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最终形成支持项目清单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实施项目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第三方改造的工程服务费等支出。

(六)加快省级专项资金拨付,鼓励市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预先拨付或部分拨付等方式,将省级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到企业,支持企业推进项目建设。对省与市县联动支持的项目,鼓励市县优先使用省级资金,避免资金“沉淀”。


三、加快项目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尽早投产达产,发挥效益。对按照“区域+项目清单”管理的项目,各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清单内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按照职责权限分类分层做好处置。

(一)切实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的内容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或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调整,并由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

(二)清单内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申请终止实施,由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在推进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申报时门槛要求)、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问题,该项目不再安排省级专项资金,相关资金由地方经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调整用于清单内其它项目。如清单内异常项目数量超过2个以上或清单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少于2个,确需调整项目清单的,由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地方可单独制订验收办法或参照市、县本级项目的验收办法。

(五)项目验收时,实施单位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项目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六)项目验收可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增加检验测试、查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原则上应有1名财务专家。重点审核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完成、建设目标或绩效目标是否达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对按照“因素法+项目清单”管理的项目,省级财政给予支持的,可参照执行。


四、加强后续绩效监督

省级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续绩效监督,确保项目计划顺利实施,促进绩效目标达成。

(一)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落实绩效管理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按计划落实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尽早投产达产,发挥效益。

(二)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商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不通过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目标要求的,应视情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的省级扶持资金。对按“因素法+项目清单”切块下达的资金,市、县(市、区)还应按年度组织绩效自评。市、县(市、区)应在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自评结果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经信厅对市、县(市、区)项目计划的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核查和追踪,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实地核查评估。对实地核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不达预期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将视情采取扣减或收回省级扶持资金、通报批评或限制申报等措施;单位或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优秀典型项目的示范推广,按要求及时报送本地区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实施成效等情况。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