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4〕183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文物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任务情况,现将2025年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等工作,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5年“2070206历史名城与古迹”支出预算指标。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请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绩效目标分解等相关工作,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分配表
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全省)(2025年度)
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市县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