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
三份重磅文件集齐!长三角一体化将迈历史性一步

三份重磅文件集齐!长三角一体化将迈历史性一步

信息来源:浙江新闻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量:1612

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又迈出了一大步。再过两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就将开始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

 

9月28日,记者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获悉,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已于近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的核心条款就是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这也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规性决定。

 

省级权限下放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如何对重大项目进行决策、管理?

 

根据《决定》,浙江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将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而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将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根据《决定》的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长三角一体化不断提速。今年7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在全国首次实现了跨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统一的产业项目准入标准。

 

以下为两省一市通过的《决定》全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了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三、浙江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六、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嘉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本省和嘉兴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七、在示范区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了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把示范区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三、上海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七、在示范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43 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了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把示范区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三、江苏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六、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本省和苏州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七、在示范区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