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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量:355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等重大决策中,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通知,部署全省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规范居住登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落户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落实居住落户。在杭州市城区经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区落户。在本省其他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深化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探索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

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提供落户便利,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落户。

(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落户。

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投靠落户条件。投靠子女的,取消父母年龄限制;投靠父母的,放宽子女条件。市内投靠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长三角城市群内同城化累计。对居住年限,推行设区市范围内互认,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同城化累计互认。

(三)构建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体系。优化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跨省通办,探索开展户籍业务数字化办理,逐步实现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跨省远程办、简易快捷办。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应用,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四)强化组织实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落实评估,找准改革突破点,加大工作力度,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具体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三、主要特点

《通知》推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是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聚力助推三个“一号工程”的具体举措,是我省现行户籍政策的迭代升级,主要特点有:

(一)放开放宽三类落户,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期盼。一是全面放宽居住落户条件限制,明确取消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名额限制,其他地区缩短居住年限。二是由县级及以上职能部门确定符合本地需要的人才范围,为人才落户地址提供更多的选择。三是放宽投靠落户条件,扩大亲属投靠对象范围。如投靠除杭州市外其他城镇地区的子女不再对父母年龄作限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父母,市内迁移可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

(二)探索推行三项措施,便利劳动力要素畅通有序流动。一是探索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流动,享受公共服务以及转移接续更加便利。二是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可以凭居住证申报落户,材料更精简、程序更便捷。三是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长三角城市群内缴纳的社保,在我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落户时可以合并计算;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建设,全面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一是推行“就近办”服务,实现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户口迁移、新生儿入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全国通办”。二是优化“智能办”体验,深化“网上办”“掌上办”和跨部门“一件事联办”,方便群众线上办理,提供跨部门业务一条龙服务。三是积极承接试点任务,根据国务院电子政务办和公安部有关部署,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